2024 两高解释重点
司法解释列明无实际业务虚开、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超额开具、虚构交易主体开具等情形;同时强调,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查看最高检发布原文罪名专题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 205 条)。
罪名详解
结论先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财税刑事的高发地带,但并非“开了不实发票就构成犯罪”。2024 年两高税收征管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区分虚开行为与刑事入罪边界,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情形,保留了重要出罪空间。“善意取得”“有货虚开”“环开 / 对开”等情形,需要结合交易真实性、主观明知、抵扣情况和税款损失做精细化辩护。
司法解释列明无实际业务虚开、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超额开具、虚构交易主体开具等情形;同时强调,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查看最高检发布原文虚开案的核心不是孤立看票据,而是同步审查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和税款抵扣链条。团队会围绕“是否骗抵税款”“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逐项拆解。
法定刑档
下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法定刑档参考,具体量刑需结合虚开税款数额、无法追回税款、退补缴情况、主从犯、认罪认罚等因素综合判断。
| 刑档 | 数额 / 情节 | 刑罚区间 | 辩护关注点 |
|---|---|---|---|
| 第二档 |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税款损失、抵扣数额、补缴和从宽情节 |
| 第三档 |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无法追回税款、主观恶性、是否组织化实施 |
五维辩护要点
财税刑事案件材料量大、链条长,辩护必须同时进入交易事实、税务逻辑和刑法构成要件。
| 维度 | 虚开案的具体切入 |
|---|---|
| 定性 | 善意取得 vs 恶意虚开;有货虚开 vs 无货虚开;行政违法 vs 刑事犯罪 |
| 数额 | 抵扣税款而非票面金额;核减无实际抵扣的部分 |
| 证据 | 资金回流证据、货物流转证据、合同与履约的真实性 |
| 程序 | 税务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补缴税款的影响 |
| 政情 | 补缴税款比例、企业合规整改、对当地就业与经济的影响 |
常见争议情形
同样出现票据异常,背后的交易事实可能完全不同。辩护重点是避免把行政违法、交易瑕疵和刑事犯罪混为一谈。
重点审查受票方是否有真实交易、是否不知道发票来源异常、是否存在合理审核义务履行。
核心证据:合同、物流、付款、验收与入库记录业务真实但票据不一致时,需区分税务行政处理、其他违法风险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核心问题:是否骗抵税款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重点审查交易目的、资金回流路径、虚增业绩或融资目的、抵扣链条和税款实际损失。
核心路径:还原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闭合补缴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履行和企业合规整改,可能成为不起诉、从宽或量刑辩护的重要材料。
核心动作:尽早固定补缴、整改和经营影响证据通常可作为不构成犯罪的重要辩护方向。如果受票方不知道发票系虚开,且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付款与货物流转证据,辩护重点应放在主观明知、交易真实性和税款损失上。具体是否构罪,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和办案机关依法审查结果判断。
不应简单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 2024 年两高税收征管刑事司法解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可依法争取不以本罪论处;但仍可能涉及行政处理或其他法律责任。
补缴税款是重要从宽情节,但能否免除刑事责任取决于虚开税款数额、主观恶性、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补缴时间和配合调查情况。情节较轻、全额补缴、积极整改的,可依法争取不起诉、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
侦查阶段 5-10 万元、审查起诉 5-10 万元、一审 10-20 万元;涉案税款过千万、跨地域或材料复杂的重大案件,整体可结合工作量协商至 20-40 万元。所有费用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法定代表人若确实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获利,可依法争取不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免于追究个人责任。需证明不知情的合理性、未参与具体业务、未获利,以及企业内部授权与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