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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专题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 北京财税刑事辩护团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 205 条)。

罪名详解

企业财税刑事风险,不能只看发票是否“不实”

结论先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财税刑事的高发地带,但并非“开了不实发票就构成犯罪”。2024 年两高税收征管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区分虚开行为与刑事入罪边界,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情形,保留了重要出罪空间。“善意取得”“有货虚开”“环开 / 对开”等情形,需要结合交易真实性、主观明知、抵扣情况和税款损失做精细化辩护。

2024 两高解释重点

司法解释列明无实际业务虚开、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超额开具、虚构交易主体开具等情形;同时强调,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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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辩护视角

虚开案的核心不是孤立看票据,而是同步审查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和税款抵扣链条。团队会围绕“是否骗抵税款”“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逐项拆解。

法定刑档

《刑法》第 205 条下的刑罚结构

下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法定刑档参考,具体量刑需结合虚开税款数额、无法追回税款、退补缴情况、主从犯、认罪认罚等因素综合判断。

刑档数额 / 情节刑罚区间辩护关注点
第二档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税款损失、抵扣数额、补缴和从宽情节
第三档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法追回税款、主观恶性、是否组织化实施

五维辩护要点

虚开案的五个具体辩护切入

财税刑事案件材料量大、链条长,辩护必须同时进入交易事实、税务逻辑和刑法构成要件。

维度虚开案的具体切入
定性善意取得 vs 恶意虚开;有货虚开 vs 无货虚开;行政违法 vs 刑事犯罪
数额抵扣税款而非票面金额;核减无实际抵扣的部分
证据资金回流证据、货物流转证据、合同与履约的真实性
程序税务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补缴税款的影响
政情补缴税款比例、企业合规整改、对当地就业与经济的影响

常见争议情形

善意取得、有货虚开、环开对开都要分层判断

同样出现票据异常,背后的交易事实可能完全不同。辩护重点是避免把行政违法、交易瑕疵和刑事犯罪混为一谈。

02

有货虚开

业务真实但票据不一致时,需区分税务行政处理、其他违法风险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核心问题:是否骗抵税款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03

环开 / 对开

重点审查交易目的、资金回流路径、虚增业绩或融资目的、抵扣链条和税款实际损失。

核心路径:还原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闭合
04

补缴与合规

补缴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履行和企业合规整改,可能成为不起诉、从宽或量刑辩护的重要材料。

核心动作:尽早固定补缴、整改和经营影响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FAQ

通常可作为不构成犯罪的重要辩护方向。如果受票方不知道发票系虚开,且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付款与货物流转证据,辩护重点应放在主观明知、交易真实性和税款损失上。具体是否构罪,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和办案机关依法审查结果判断。

不应简单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 2024 年两高税收征管刑事司法解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可依法争取不以本罪论处;但仍可能涉及行政处理或其他法律责任。

补缴税款是重要从宽情节,但能否免除刑事责任取决于虚开税款数额、主观恶性、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补缴时间和配合调查情况。情节较轻、全额补缴、积极整改的,可依法争取不起诉、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

侦查阶段 5-10 万元、审查起诉 5-10 万元、一审 10-20 万元;涉案税款过千万、跨地域或材料复杂的重大案件,整体可结合工作量协商至 20-40 万元。所有费用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法定代表人若确实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获利,可依法争取不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免于追究个人责任。需证明不知情的合理性、未参与具体业务、未获利,以及企业内部授权与职责分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先还原真实交易链条

善意取得 · 有货虚开 · 环开对开 · 税款损失 · 企业合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