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监管底线
监管部门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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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犯罪:基于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网络金融平台等新业态产生的金融犯罪行为。
罪名详解
结论先行:新型金融犯罪法律边界模糊、监管政策快速演变、刑民行交叉复杂,是当前较考验律师专业能力的领域。安卓律所依托社科院刑法学博士主任,以及北大金融犯罪专家王新教授、政法大学金融法刘少军教授等专家顾问支持,形成「学术 + 实务」结合的新型金融犯罪辩护能力。
常见罪名映射
新型金融犯罪没有单一固定罪名,往往需要结合资金流向、平台模式、参与身份、上下游犯罪和监管政策进行综合判断。
| 业务场景 | 可能涉及的罪名 | 辩护审查重点 |
|---|---|---|
| 虚拟币兑换 / 承兑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是否明知上游犯罪、流水与获利、客户身份识别、资金用途 |
| 数字资产传销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 224 条之一) | 层级结构、入门费、拉人头计酬、是否组织领导者 |
| P2P 平台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 资金用途、真实经营、非法占有目的、员工层级区分 |
| 跨境跑分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 | 账户控制、明知程度、流水金额、上游犯罪关联 |
| ICO / 代币发行 | 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类风险 | 融资模式、投资人范围、承诺收益、资金去向 |
| 虚拟币炒作 | 需个案判断,刑法不作类推适用;如涉及证券、期货法定标的,另行审查操纵市场等罪名 | 标的属性、交易场所、行为模式、是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
辩护切入
这类案件通常电子数据量大、资金链条长、跨地域甚至跨境,辩护需要从身份、明知、资金、技术和政策五个层面同步展开。
区分普通投资者、一般员工、中层推广、技术支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避免责任层级混同审查是否知道上游犯罪、是否知道资金性质、是否知道项目真实模式。
明知不能机械推定复盘链上交易、银行流水、平台账户、钱包地址和实际获利。
流水不等于犯罪金额核验电子数据提取、钱包归属、IP、设备、聊天记录和链上分析报告。
关注取证合法性结合行为发生时间、监管政策变化和行政刑事衔接确定法律评价。
政策变化影响风险判断安卓代表案例
以下案例已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仅用于说明团队业务方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
团队依法承办相关辩护工作,围绕层级结构、计酬依据、组织领导者身份和参与程度进行审查;客户已回归正常生活。
团队依法承办相关辩护工作,围绕非吸与集资诈骗边界、退赔从宽和人员层级区分展开法律服务。
单纯持有虚拟币通常不当然构成犯罪。但我国监管政策明确,虚拟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币兑换、承兑、为他人提供 OTC 服务、帮助转移赃款等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非法经营罪。
常见涉及罪名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个案中也可能涉及洗钱罪或非法经营罪。量刑变量包括:①是否明知上游犯罪;②涉案流水金额;③实际获利大小;④账户数量和交易频次;⑤认罪态度与退赃退赔情况。
可以依法辩护。核心辩护点包括:①是否构成「层级化」组织结构;②是否「拉人头计酬」;③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④本人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若仅是早期投资者、普通参与者或劳务性工作人员,可依法争取无罪、从犯或从宽处理。
可参考非吸罪「业务员 / 中层 / 股东」的差异化辩护策略。一般业务员重点审查主观明知、岗位权限和提成获利,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中层管理需审查职责边界;股东决策层需重点处理数额核减、定性辩护和退赔方案。
根据案件复杂度,常见区间为 5-25 万元 / 阶段;重大跨境案件、涉案金额过亿、电子数据量巨大或涉及多地侦查协作的案件,整体可结合工作量协商至 30-80 万元。刑事诉讼案件不采用风险代理收费。